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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向沧州市鸿宸物流有限公司送达《责令限期偿还通知书》的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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沧州市鸿宸物流有限公司:

我中心于2025年02月18日按原(2023)苏0104民初9945号判决书、(2024)苏0104执2919号之一裁定书中载明的地址,向你单位邮寄《责令限期偿还通知书》,但2025年02月28日邮件被邮政部门退回。现以公告的形式向你单位送达。

本中心于2024年8月26日向你寄送了《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》,但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应承担的陈秋石(身份证号码:320102***1617)工伤医疗费用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,本中心已于2024年8月28日先行支付该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费共计30675.42元(大写叁万零陆佰柒拾伍元肆角贰分)。

现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四十二条、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》(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)第十二条等规定,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10日内将上述工伤医疗费支付至下列指定的社保基金账户。

如你在上述期限内仍未履行还款义务,本中心将依法追偿。

账户名称: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

银行账号:01530121050000056

开户银行:南京银行百子亭支行(行号:313301008532)

附言:工伤职工姓名、身份证号码

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:审核科电话:025-84713457

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: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61号708室

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经过30日,即视为送达。


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

2025年3月5日????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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